案例回顾:2022年10月13日上午,交警二大队在开展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时,发现有一辆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,执法人员随即拦停该辆电动车,对电动车主进行了批评教育,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7条,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法规解读:《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于2020年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,该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公民的举止行为,不断为滁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牢固基础,有法可依,进一步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。
该《条例》第十条第八项指出下列不文明行为: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、不在规定车道行驶、使用通讯工具,违规逆向行驶、加装遮阳蓬(伞)。
执勤民警向其宣传了《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相关内容,告知其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危险性,劝导车主提高安全意识与文明意识。随后,执勤民警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89条规定,对电动车主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电动车主表示,经过执勤民警宣传教育,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违法,以后一定遵守交通管理规定,做到文明出行、安全骑行。